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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121號
原 告 游能翰
王思雅
陳品叡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富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姍
訴訟代理人 張睿紘律師
沈靖家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聖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1、被告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⑴被告是否有承作證人楊宜蒨之貸款申辦?倘有,請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
⑵被告指稱原告王思雅、游能翰違反切結書之具體事實及證據為何?2、原告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被告所提被證12之證據形式上真正是否爭執?倘不爭執,對於被證12之白板內容、核貸建議書、核准通知書及客戶分期付款核准回覆函等有何意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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