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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210號
原 告 張蓓蓓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君杰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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