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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2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蓓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君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66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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