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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272號
原 告 籃羿鋒
柳樹德
被 告 孫朕威(原名孫正維)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裁定通知限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已分別於民國111年1月10日、110年12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其訴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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