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203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被 告 楊川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兩造所簽訂之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1月20日與原告簽訂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9年11月29日起至90年11月29日止,共1年,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如遲延繳款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屆期時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屆期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屆期時,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依規定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及期間繼續1年,不另換約,其後屆期時,亦同,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迭催不理,至96年12月26日止,尚積欠本金218,484元,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8,484元,及自96年12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請求借款本金部分:
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為證,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18,484元,洵屬有據。
㈡請求違約金部分:
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條第1項、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定型化契約條款,乃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型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由於該條款內容係企業經營者所預先、片面擬定,通常僅為自身之最大利益考量,將不利益之風險轉嫁由消費者承擔,而一般消費者於訂約之際,亦因缺乏詳細審閱之機會及能力,或因市場壟斷而無選擇機會,或因經濟實力、知識水準造成締約地位實質上之不平等,以致消費者對於該內容僅能決定接受或不接受,別無討價還價之餘地。
次查,依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肆、第1條第3項約定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陸、第2條約定,如遲延繳款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屆期時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屆期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見本院卷第7、9頁),則利息加計違約金後已逾民法第205條規定之法定利率上限,原告顯有規避民法第205條規定之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嫌,是本院認原告請求「暨自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對被告有失公平,爰予刪除此部分之請求。
㈢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