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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205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黃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474元,及自民國95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193,4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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