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2150,2021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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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啟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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