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2235,202106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書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思賢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