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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27號
上訴人 趙文綺
200巷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秉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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