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3596,2021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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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3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佑娟即蕭佑娟即蕭涵謙即蕭安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零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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