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368,20220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368號
上訴人 陳家蓁
陳世禎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慧敏 住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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