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0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齡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正堂、姚曉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起訴補費裁定提起
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