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5186,2021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518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羅苙家
被 告 洪茂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