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5397,202107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539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廖淑君
凌素雯
被 告 何建鋒(原名:何丞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柒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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