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51,130元
- 二、被告應連帶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ICOHM-RC-M
-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4,667元及自
-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五、訴訟費用新台幣2,2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1,130元供擔保
-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667元供擔保
- 一、兩造簽有影印機租賃契約,由被告李育翰擔任被告翊達國際
-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2樓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2樓
被 告 翊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巷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李育翰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戶)
居臺南市○○區○○○路00巷0號1樓
被 告 李育翰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戶)
居臺南市○○區○○○路00巷0號1樓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6846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16日下午3 時11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51,130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ICOHM-RC-MPC2003SP 數位彩色影印機。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4,667 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台幣2,2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1,13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667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影印機租賃契約,由被告李育翰擔任被告翊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但被告違約,違約詳細情形如本院卷第23頁至34頁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可以採認。
本院認依兩造之租賃契約,就原告主張已到期未繳之租金、計張費分別為新台幣32,000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993 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及請求返還機器部分有理由,至於違約金部分應分別酌減成為新台幣19,130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674 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且駁回其他超過准許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六、七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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