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04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景晶
黃茂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元大喆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德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民國111年1月7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
並於111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