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8567,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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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567號
原 告 昱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則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貫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壹萬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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