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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9354號
原 告 邱晳穎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朱正聲律師
被 告 張大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簽發之發票日民國107年7月21日、到期日民國109年12月21日、面額新臺幣33,980,000元之本票,在超過新臺幣7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之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4,864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4,864元
合 計 304,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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