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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7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業興有限公司、陳光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業興有限公司、陳光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零伍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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