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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洪嬿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驚爆極品鹽水雞、被告葉佳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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