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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建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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