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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醒吾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富榮
訴訟代理人 朱培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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