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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薇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9,64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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