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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因原告劉芳妤係於110年10月19日第一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5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4,400元,迄今尚未補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共計12,6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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