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49號
反訴原告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訴訟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任俞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台灣威富品牌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04萬8805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04萬88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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