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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歐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月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秋其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5,567元(324,927+1,541,640+886,000+443,000=3,195,567),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上訴人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歐多實業有限公司、陳月珍部分);
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分別各為50萬元,應由上訴人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歐多實業有限公司分別各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以上,上訴人均未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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