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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勇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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