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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邱子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 月17日以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19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查詢表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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