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司消債調,47,2022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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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沛諭(即林淑惠)

代 理 人 林媛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最
大債權金融
機構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游豐維

上列當事人間消債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均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關於「共分期」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分72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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