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司補,17,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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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彥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林牡丹間聲請履行贈與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之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
惟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復未表明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卷內亦無足供估算該房地交易價額之證據資料,是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俾計徵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下列文書,如:該建物鑑價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等。
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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