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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4165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台科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歸還電信門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價額繳納聲請費用,及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可送達之地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及第2項所明定。
另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同法第77條之20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統一編號及可送達之地址,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通知調解;
另亦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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