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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Standard Aero France
代 理 人 曾怡敏律師
相 對 人 李岳霖律師(即破產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會計師(即破產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
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等間聲請確認留置權存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認對相對人所有之引擎二具有留置權存在,其訴訟標的為確認留置權,性質上為確認之訴,不能為調解之標的,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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