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司調,395,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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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盧建華
繆玉麟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盧建華積欠消費款債務未清償,竟將自盧玉墜繼承所得不動產無償登記予其他繼承人繆玉麟,為請求繆玉麟塗銷於民國108年8月8日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1278建號不動產回復為盧建 華及其他盧玉墜繼承人公同共所有之狀態,爰聲請調解等語。

惟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1278建號謄本,發現不動產所有權人並非繆玉麟,聲請人稱繆玉麟為所有權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顯與事實不符,且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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