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司調,406,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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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蔣志翔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黃盈智間聲請汽車買賣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以111年度北司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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