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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王吳謙
廖榆名
陳建龍
上列當事人等與相對人李秋月間聲請移轉土地持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土地所權人,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等10筆土地部分持份移轉予聲請人等語。
上開土地既係坐落新北市石門區,且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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