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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陳肇基
相 對 人 陳柏宏
洪裕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土地查封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林口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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