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國小,12,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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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小字第12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另案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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