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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小字第23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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