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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060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蘇吳多美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林興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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