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1091,202301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沈明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亭潔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北小字第一○九一號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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