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1122,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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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高子旭
被 告 淞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藍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桃園市,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也沒有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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