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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354號
原 告 日騰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沛緹
上列原告對被告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列起訴前已過世之林楚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同條項第六款所稱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原告雖因此向法院聲請選任被告之臨時管理人,卻因原告法定代理人就該聲請案未繳聲請費,經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字第六十一號裁定駁回聲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查明無訛,原告顯然無意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原告既未遵期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有首揭法條所示起訴不合法又不補正之情形,其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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