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1447,2022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4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子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訴請求被告葉子齊損害賠償,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稽。

惟查,被告葉子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10年12月23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