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1774,2022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774號
原 告 許惇儒
被 告 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