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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81號
原 告 密原宿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訴訟代理人 沈富
被 告 周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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