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1902,2022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190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高凡晴
被 告 蘇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及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内容由「信用卡及信貸」組成,惟被告未依約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3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向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信用卡使用,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台幣8萬元,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惟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申請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

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足見法院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

本院審酌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原告已請求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再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顯然偏高,殊非公允;

又銀行業者或資產公司往往將債務人已違約之類此案件於十多年後,主張債務人違約,藉此收取較高之違約金,銀行業者或資產公司往往於案件將近15年始起訴,以獲得債權數額之最大化,雖此種作為符合法律之規定,但未免違悖一般國民之感情,亦有悖誠信原則,有調整收取違約金之必要;

本院審酌兩造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等情況,認定兩造所約定之違約金顯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應核減至如主文所示為適當。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3萬2827元 信用卡 97年1月1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3萬3822元 貸款 97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2.88 違約金:自97年2月11日起至97年11月10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