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
原 告 東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慕珊
被 告 百川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俐伶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7 月26日下午4 時34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017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2,017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自民國108 年11月起至109 年1 月15日間向原告訂購肉品等貨物,除部分清償外,尚積欠貨款新台幣42,017元等,已經原告提出經被告人員簽認之銷貨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依買賣之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