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223,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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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黃郁涵

被 告 呂慧禎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2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 月8 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500 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6,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在長春路與遼寧街口過失使其所使用手推車碰撞原告違停之保車(BBG8199 )等,已經原告自認,並有現場圖等可以認定,經扣除零件折舊及雙方之過失比例,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兩造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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