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2436,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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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4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複代理人 管禮
被 告 陳文行 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436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0月4 日下午3 時8 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921元,及自民國111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921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為外國人,侵權行為地在我國,我國法院有管轄權,準據法為我國法。

二、被告於民國109 年12月19日騎乘806-KJK 號機車,在臺北市大安區過失撞及原告AXS-2137號保車,經原告理賠,已經原告提出發票、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照片等為證,可以認定,除零件應折舊為新台幣3,141 元外,加計工資新台幣8,780 元後,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未折舊部分之請求。

三、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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