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3357,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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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357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被 告 世暉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漢淋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35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2 日下午3 時28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954元,及自民國111 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5,954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保全服務契約,原到期日為111 年9 月29日,但被告自109 年12月1 日起至111 年3 月31日止,尚積欠服務費新台幣32,000元,及應依雙方契約第22條、第17條所應支付之4 個月服務費新台幣8,000 元、拆除器材費新台幣6,000 元、線材費新台幣9,954 元等,已經提出契約、協議書、工程試算表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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